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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5]7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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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591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函[2005]76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5]7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5]7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八个部门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5]2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依据此规定,现就销售或转让房地产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可按上述“普通住房标准”条件掌握。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转让收入的0.5%。超出普通住房标准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1%、2%、3%。
  
  二、关于契税的税率。个人承受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执行1.5%的税率;对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承受住房高于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3%的税率。
  
  三、本通知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并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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