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73
  • Tax100会员 33283
查看: 490|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6 11: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13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14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47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蒸汽属于动力产品,已成为天津爱津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出口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耗用的蒸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的有关规定,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