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74
  • Tax100会员 33295
查看: 588|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6 11: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13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15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57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产品出口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且外购货源单一等实际情况,本着提高效率的原则,同意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出口,无论外购产品占自产产品出口额比例是否超过50%,均由地市级国税局审核审批,不再按月上报省局核准。同时,省局对此类业务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用于出口的其他视同自产产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 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