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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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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
发文日期: 2018-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12号公告修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情况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或减免税申报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单位纳税人
  1.《上海市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用地性质的确认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用地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新建住房农村居民纳税人
  1.《上海市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批准建房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原宅基地面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搬迁建房的提供)
  5.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困难减免的文件原件(申请困难减免的提供)。
  纳税人提供材料为原件和复印件的,税务征收机关核对后,退回原件。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三、对农用地转用批文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为了便于纳税人办理纳税或减免税申报,可由用地申请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单位,以该法人单位的名义代为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或减免税申报,并代为缴纳税款或接受退税。
  四、符合减免税条件,纳税人已交纳的税款,由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退税。
  五、2007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农用地转用文件,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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