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48
  • Tax100会员 33297
查看: 522|回复: 0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6年第30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6年第30号公告--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6 10: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641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2006年第30号公告
文件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6年第30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6年第30号公告--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发文日期: 2006-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6年第30号公告--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2006年第30号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照顾其合理需要,现就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二、常驻人员机动车辆转让过户时,应当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

  (三)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

  (四)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

  对于常驻人员进境自用车辆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16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