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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署税发[2006]31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减免税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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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672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06]317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署税发[2006]31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减免税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减免税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税发[2006]31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丁《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格式见附件1)出具权限和办理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就其中涉及海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国外贷款项目,海关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受理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由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海关凭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受理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的国外贷款项目,海关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受理其减免税备案申请。

  海关受理国外贷款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时,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由财政部出具的贷款证明书。

  二、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外贷款项目,项目单位为施工单位的,各海关也可受理其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对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外贷款项目,项目单位为施工单位的,各海关不子受理。

  三、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适用内资鼓励产业条目;随附的进口设备清单需经发展改革部门盖章,确认有关进口设备用于特定的国外贷款项目。

  海关按照《外商投资项目不子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核确定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四、对于涉及多个子项目的国外贷款项目,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单位可填写牵头实施单位,但应在牵头实施单位后用括号注明“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详见附件”等相关内容,并;在项目确认书的附件中详细列名各子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上述涉及多个子项目的国外贷款项目,可由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单位(牵头实施单位)统一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国外贷款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单位名称、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海关凭原项目确认书出具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函(格式见附件2)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手续。

  六、在2006年4月2日及以后批准的国外贷款项目(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的出具时间为准),海关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和审批手续。2006年4月2日之前批准的国外贷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2.关于变更《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函

  

附件:
署税发[2006]3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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