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调整我省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局:
根据省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纪要,现就调整我省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通知如下:
自2014年7月1日起,我省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10500元,调整为本人生前上一个年度基本养老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