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下放技工院校毕业证 验印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70号)及《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要求,省厅决定将全省技工院校毕业证验印工作事项下放至市(地)人社行政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省属民办技工院校毕业证验印工作事项交由其所在地的市(地)人社部门承办。上述省属民办技工学校主要包括:黑龙江民航运输技工学校、黑龙江省信息技术学校。
二、省属政府办、行业办技工院校毕业证验印工作事项交由其所在地的市(地)人社行政部门承办。上述省属政府办、行业办技工院校主要包括:黑龙江技师学院、 黑龙江第二技师学院、黑龙江机械制造高级技工学校、黑龙江省轻工业技工学校、黑龙江省劳动保障技工学校、黑龙江林业高级技工学校、黑龙江省农垦技术工人学校、黑龙江省红兴隆技工学校、东北工程技术学校、黑龙江省国资技工学校、黑龙江省水利高级技工学校。
三、其他技工院校毕业证验印工作事项交由其所在地的市(地)人社行政部门承办。
四、技工院校毕业证印制、核发工作仍由省厅负责。
五、各市(地)人社行政部门需自行制作字样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和“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工院校毕业生派遣专用章”。
技工院校毕业证验印工作事项下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地)人社行政部门要做好承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