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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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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lj.gov.cn/hrss/login/seeZcDetail.ks?id=26612
发文单位: 黑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5〕77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测算,为降低费率做好基础工作

各市(地)应对现有生育保险政策进行梳理,并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进行费率调整。

二、降低费率,合理控制基金结余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要制定预警方案,防范基金风险,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今年,我省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已列入政府要解决的民生实事之中,各市(地)在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时,要协同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要以市(地)为统筹地区,统一生育保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

各市(地)要加强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落实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措施。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量超过9个月的市(地),在2015年9月底以前要制订并发布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各市(地)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市(地)要加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这是国务院聚焦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从稳增长、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采取的重大举措。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省、财政厅进行沟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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