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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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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lj.gov.cn/hrss/login/seeZcDetail.ks?id=27189
发文单位: 黑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5〕404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稳定岗位功能,做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以下简称“两费补贴”)审批和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审批工作,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门职责

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部门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失业保险两费补贴和稳岗补贴的审核拨付工作。失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地失业保险两费补贴和稳岗补贴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两费补贴和稳岗补贴的审核工作;

(三)对两费补贴和稳岗补贴的审批和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两费补贴和稳岗补贴的审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参保单位和职工信息的登记、调查、统计和管理;

(二)按规定负责失业人员两费补贴待遇资格的审核,出具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待遇的单证;

(三)按规定负责参保单位稳岗补贴申领资格的审核,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出具认定手续;

(四)经审核,拨付两费补贴和稳岗补贴费用;

(五)对两费和稳岗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六)宣传失业保险两费补贴和稳岗补贴相关政策,为失业人员和参保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业务办理程序

各统筹地区要规范两项补贴办理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基金安全。各地可根据本地机构设置、涉及部门等实际情况,参照以下办理程序合理制定工作流程。

(一)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的申报办理。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等情况,提出使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市(地)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入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市)财政部门根据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进度情况,将资金据实拨付至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等情况,提出使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地)财政部门根据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进度情况,将资金据实拨付至市(地)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二)稳岗补贴审核事项的办理。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稳岗补贴申报事项。合格后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各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本级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稳岗补贴申报事项,同时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稳岗补贴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一并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稳岗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省监狱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省直管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稳岗补贴申报事项,合格后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经复核,由市(地)、行业、省直管县(市)财政、财务部门将稳岗补贴资金划拨至市(地)、行业、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及时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三、申请稳岗补贴条件的认定

申领稳岗补贴的参保单位,原则上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为保证稳岗政策的实效性,各统筹地区在充分测算的基础上,可在不超出每年稳岗补贴限定额度的前提下,合理设置足额缴费的认定标准和足额缴费的认定年限,稳妥地将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创造就业岗位较多的参保单位,纳入到失业保险稳岗政策扶持范围中来。具体申领条件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切实发挥稳岗补贴的稳岗功能

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岗位补贴工作,应切实将补贴用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扶持就业岗位,突出补贴的稳定岗位功能。工作中,各地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准确实施稳岗补贴。一是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不得申领稳岗补贴;二是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劳务派遣公司申领稳岗补贴,除出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与被服务单位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依据合同确定的用工人数确定补贴额度;从事非服务外包业务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企业申领稳岗补贴,除出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与被派遣单位和被代理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和被派遣单位和被代理单位出具的稳岗补贴申领表、单位账号及开户证明。经审核合格的,应将稳岗补贴拨付至被派遣或被代理单位账户。

第二、适度管控稳岗补贴的使用。稳岗补贴是通过减轻单位用工负担的形式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拨付至申领单位后,可适度对补贴资金的使用予以管控。申领生活补助的单位,本年底应提供所补贴富余职工签名的名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本年底应提供补贴险种足额缴费的相关凭证;申领转岗(在岗)培训补贴的单位,本年底应提供培训职工签名的名册。本年度未兑现稳岗承诺、未提供上述手续的用人单位,下年度不得再申领稳岗补贴。各统筹地区不得过度监管用人单位补贴资金的使用,以免限制稳岗补贴稳定岗位功能的发挥。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程序规范。依据两费和稳岗政策的相关文件,严密设置审核事项的办理流程。加强基金监督、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审核工作。

(二)加强内控制约。严格落实基金内控制度,建立两费和稳岗补贴审核的内控机制。明确审核各环节责任人,明确设定岗位责任,实行一岗一责,杜绝一岗多责。建立内控考评机制,对岗位履职情况实行全程监督,避免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同时,协调纪检、审计部门适时介入,监督基金的审核使用情况,确保两项补贴使用的客观、公正。

(三)接受社会监督。在各级人社或社保部门网站上应设置两费和稳岗补贴事项公示栏,向社会公开两费补贴和稳岗补贴审核工作的政策依据、享受条件、标准、申报程序。各统筹地区应向社会发布负责审批两项补贴的经办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设置用于接受群众反映两项补贴审批拨付情况的专项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信箱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依法依规及时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发现欺诈、套取、侵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建立检查报告制度。各统筹地区应每年初将本地(含所辖县(市))本年度拟使用的两费补贴计划(包括职业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职业培训费补贴数额)和稳岗补贴计划(包括拟补贴数额、补贴项目),上报省人社厅备案。每年年底前,各地区应对本地两项补贴审核拨付情况开展自纠自查,认真分析和查找两项补贴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出现的隐患、需要改进的薄弱环节,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相关部门应每年对各地区两项补贴使用情况开展抽查,并汇总各地区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各级经办机构应主动接受人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手段。尽快将两项补贴审批事项纳入省“金保工程”失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监督检查,全程跟踪监控,提升审批工作效率,加强信息化监管,确保基金使用安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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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社函〔2015〕404号  发表于 2021-3-1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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