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厅局,中省直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聘请外国专家单位: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审批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审批条件
(一)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
(三)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
(四)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
(五)邀请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依法在中国注册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符合第(五)条第2 款的外国人应取得大学学士学位且具备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但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不匹配的,如取得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语言教师应具备大学学士学位且具有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来自母语国家,来自非母语国家的须取得所教授语言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备教育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具备非教育类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我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或TEFL 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
符合第(五)条第3 款的外国人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二)聘请单位的申请函;
(三)拟入境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四)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
(五)外国专家最高学历证明(另附原件电子版);
(六)原聘单位或专业部门推荐信(附原件电子版);
(七)外国专家邀请单位承诺书(包括对拟聘请人无犯罪状况、健康情况、安全等的承诺,并有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办理程序
(一)已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账号的单位可以使用账号在证件管理系统里申报;尚未取得账号的聘请经济技术和管理类专家单位,按照国家外专局《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专发〔2011〕100号)文件精神进行登记办理;尚未取得账号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按照《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外专发〔2004〕139号)办理。
(二)鉴于我省工作实际,中省直和哈市以外单位聘请短期外国专家需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工作处办理,哈尔滨市所属单位聘请短期外国专家需到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待工作成熟后,逐步委托其它设区的市级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三)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聘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请后并携带材料到短期邀请函办理机关申请办理;如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结果,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办理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相关材料;对予以拒绝的申请,办理机关需向聘请单位告知原因。
四、监督管理
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到聘请短期外国专家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充分利用其方便快捷的特点,为来我省短期工作的外国专家提供最好的服务。
各聘用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聘用单位如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造假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账号和聘请行为,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则吊销或建议注销其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
对办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工作处联系。
联系人:郎咸波、张春美
联系电话:0451-87130147、87130148
2016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