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件中医疗康复项目编码为新编码,因我省延用旧编码方式,新旧编码对照请参照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6〕42号)文件中编码予以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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