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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苯丙酮尿症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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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lj.gov.cn/hrss/login/seeZcDetail.ks?id=1635645878
发文单位: 黑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苯丙酮尿症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3号)
发文日期: 2017-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苯丙酮尿症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3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苯丙酮尿症患者治疗水平,减轻患者家庭的治疗负担,特别是有效解决贫困家庭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医学和有关专家研究、论证,决定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下同)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治疗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的0?18周岁(含18周岁)经确诊的苯丙酮尿症患者。

二、医疗机构

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哈尔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及哈尔滨市儿童医院作为我省苯丙酮尿症患者治疗并提供治疗性特殊食品的指定医疗机构。

三、支付范围

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苯丙酮尿症,支付范围仅限于治疗用药多巴丝肼片、血苯丙氨酸检测、血液生化检查、血常规和不含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特殊食品

四、支付标准

苯丙酮尿症实行门诊限额报销,对列入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年度统筹基金限额1.4万元/人(含在年度使用统筹基金封顶线内)。

五、经办管理

具有新生儿筛查资质的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哈尔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诊断为苯丙酮尿症患者的监护人,需持诊断证明、苯丙酮尿症治疗审核表(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经核实确认后办理治疗手续。医保经办机构要与指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相关管理内容。同时,要将特殊食品作为全额支付的医用耗材维护到信息系统中,做到及时结算。对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由患者先行垫付,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及时报销,切实减轻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

本通知自201811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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