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社局
对黑人社规[2017]22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及目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5号)有关规定,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小微型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意见》(黑人社规[2017]22号)。旨在促进我省小微型服务企业经济发展,分散小微型服务企业经营中工伤事故风险,保障小微型服务企业与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使我省小微型服务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扩大我省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二、提供灵活参保方式
无法确定职工工资总额进行“实名制”参保的小微型服务企业,可按照营业面积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进行参保;也可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实行动态管理。
三、明确参保缴费标准
小微型服务企业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收取管理费进行服务管理的小微型服务企业也可按照所收取服务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确定参保缴费方式
小微型服务企业可以按月缴费,也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为期限进行趸缴。家庭服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参照此意见执行。
参保人员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将人员变更情况报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五、明确部门责任分工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与同级工商、民政、安监等行政部门以及中小企业局、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组织之间的协调,了解小微型服务企业发展状况、劳动用工和参保情况;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小微型服务企业参保登记,依法加大对发生工伤事故的不参保企业处罚力度;各级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劳鉴机构协调配合,缩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时限,简化各项工作程序,完善与开发小微型服务企业参保信息系统,确保小微型服务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