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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有关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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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lj.gov.cn/hrss/login/seeZcDetail.ks?id=84071033
发文单位: 黑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有关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8号)
发文日期: 2017-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有关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8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及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老干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有关人员护理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企业离休人员、城镇企业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提高后的护理费标准

护理费标准在黑人社发〔201420号规定的各档次基础上统一提高到2500元/人月。

三、经费来源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护理费标准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没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标准从201771起执行。

五、调整审核程序

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养老保险管理渠道和层级,填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护理费标准审核名册》(附件1)、《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审核名册》(附件2)后,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照原有待遇发放审批名册严格把关,不得擅自突破发放范围和标准。护理费标准提高后,人社行政部门不再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鉴定和享受标准审核。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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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社规[2017]38号  发表于 2021-3-1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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