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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黑龙江人社局 对黑人社规[2017]8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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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lj.gov.cn/hrss/login/seeZcDetail.ks?id=1326871785
发文单位: 黑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黑龙江人社局 对黑人社规[2017]8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17-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人社局
对黑人社规[2017]8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精神,加强和改善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结构,促进教学、科研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自主设立流动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8号)。

——适用对象

流动岗位主要用于吸引聘任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社会科学人才(智库专家)或海外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到高校或科研院所兼职。

——设置权限

流动岗位是核定岗位总量以外的动态岗位,由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教学、科研及就业创业指导、课题需求咨询等与社会实践相关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自主设立、自行管理。

——设置程序

流动岗位设置应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考核(考试)、集体研究、公示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岗位人选时,应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做到能力、素质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设置条件

流动岗位的类别等级、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等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应充分体现管理创新经验、科技研发创新能力、科技成果推广能力、社会实践经验等要素,做到人尽其才、岗尽其用。

——资金来源

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流动岗位聘任兼职人员所支付的报酬由双方根据聘用岗位协商确定,所需资金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核拨的财政专户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等资金渠道自行解决。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聘任手续

流动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流动岗位聘任(兼职)协议,明确聘任期限,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涉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应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并根据协议条款的履行情况确定聘任(兼职)岗位的调整或协议的续签、解约。

——注意事项

高校、科研院所自主设置流动岗位应严格遵守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和财务制度政策规定,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随意设立流动岗位或无限期聘用兼职人员,严禁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将流动岗位人员纳入编制管理。自主设置流动岗位后,应参照常设岗位日常管理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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