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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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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lj.gov.cn/hrss/login/seeZcDetail.ks?id=2325460375
发文单位: 黑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9号)
发文日期: 2018-1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9号)

关于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
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
结合省内异地就医工作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满足群众需求,现将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
自2018年10月1日起,省内异地就医在门诊(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费用”),可用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待遇标准
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执行全省统一的"三项目录”规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三、其它
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其他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3号)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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