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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在部分三级甲等医院试行卫生系列职称自评直聘制度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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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lj.gov.cn/hrss/login/seeZcDetail.ks?id=216586815
发文单位: 黑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在部分三级甲等医院试行卫生系列职称自评直聘制度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4号)
发文日期: 2018-1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在部分三级甲等医院试行卫生系列职称自评直聘制度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4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医院:
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为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价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促进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并会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省属高校附属医院自评直聘基础上,在部分三级甲等医院试行卫生系列职称自评直聘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度开始,黑龙江省医院、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 、哈尔滨市第二人民医院、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大庆市人民医院所属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试行自评直聘制度,由医院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开展评审、自行制发任职文件和聘任证书,主体责任由医院承担。中级及以下职称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医院可在实行自评直聘的卫生系列相关专业范围内,为与本院建立正式人事关系(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的编制外聘用人员评聘高级职称,执行全院统一的职称政策、推荐程序、评价标准和聘用手续,主体责任由医院承担。年度评审前,医院须向申报人员档案所在人才服务机构提交《试点医院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信息核查表》(附件),进行信息核查比对。评审通过人员由医院制发任职文件和聘书(享受岗位待遇),并将评审通过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评聘材料送达人才服务机构,存入个人档案。上述人员流动到其他单位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相关部门为其换发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
三、自评直聘工作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机构、职责任务、评价标准、评聘程序、方式方法、监督管理等制度规定,规范评聘工作。要落实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等各项制度措施,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评聘工作规范有序、结果公平公正。医院应在年度评审工作启动前将工作方案、评聘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评聘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省、市人社部门备案。
四、各医院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关于黑龙江省公立医院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5〕92号)等政策要求,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聘工作。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推荐申报人员数量,不得超岗位评审;妥善处理好已评未聘和待评待聘人员的关系,公平竞争、按岗聘用、评聘结合,逐步消化存量,确保自评直聘工作稳步开展。尚未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对编制外聘用人员同步推进,科学合理确定评聘人员数量。
五、各医院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黑人保发〔2010〕43号)组建专家库,严格执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调整更新等政策规定,不断加强专家库建设,为评审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六、各医院可根据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88号)自行制定本院评审标准条件,但不得低于全省通用标准。是否实行考评结合由医院自主决定。
七、试行自评直聘以外的其他系列(专业)职称继续执行原有管理方式,由医院根据岗位空缺及工作需要向各级评审委员会等额推荐参评人员,评审、确认通过后方履行岗位聘用程序,享受岗位待遇。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与医院积极对接做好服务工作,规范医院推荐参评人员的信息核查比对。医院不得超范围推荐非本院聘用人员参评职称,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规的医院将暂停或取消自评直聘工作,对弄虚作假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已经通过评聘的要予以撤销。
九、各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试点医院自评直聘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服务监管,确保自评直聘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开展,保障广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
附件:试点医院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晋升职称信息核查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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