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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黑龙江人社局 黑人社规【2018】5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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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lj.gov.cn/hrss/login/seeZcDetail.ks?id=2818055510
发文单位: 黑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黑龙江人社局 黑人社规【2018】5号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18-1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人社局
黑人社规【2018】5号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6〕5号)是我省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提出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涉及政策参保人员政策和管理层面做出较大调整的内容主要是:
一、政策层面
一是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和我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尚未完成,对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的断保欠费人员,设置过渡期至2019年3月底,过渡期内断保欠费人员可按原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2019年4月1日后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是鼓励各级人社部门借鉴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针对与国企、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个体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困难人员而出台的贴息助保贷款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实施办法,尽可能地帮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因生活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困难群体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费。
三是因长期停产或濒临破产,企业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僵尸企业”的,其职工个人可从企业被认定为"僵尸企业”的次月起,凭相关认定材料,自愿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涉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时,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人申请,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原企业。职工随同企业参保期间,企业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补缴。在不变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其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有利于减轻职工参保缴费负担,解决现实的参保缴费问题。
二、管理层面
严格执行提前退休审核政策。该项内容是在结合我省提前退休审核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对人社部发〔2016〕132号"严格提前退休政策”内容进一步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提前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及人员范围。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认定特殊工种岗位和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对明确需要提供工资台账等原始材料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对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强调了要进行公示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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