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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社局
黑人社规〔2018〕13号文件解读
为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价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扩大高校用人自主权,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全省高校职称评聘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完善了全省高校职称评聘有关政策。
——公办普通高校
在全省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教、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系列和附属医院卫生系列职称实行自评直聘基础上,将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实验师纳入自评直聘范围(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委托相应省级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学校制发任职文件和聘书,享受岗位待遇。
在全省公办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实行自评直聘的基础上,将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系列职称纳入自评直聘范围,评审通过人员由学校制发任职文件和聘书,享受岗位待遇。
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可在实行自评直聘的职称系列范围内,为与本校建立正式人事关系(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的编制外聘用人员评聘职称,执行全校统一的职称政策、推荐程序、评价标准和聘用手续,主体责任由学校承担。
——成人高校
全省成人高校教师、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系列职称实行校际联合评审,分别组建黑龙江省成人高校教师系列和研究系列职称联合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从各成人高校推荐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通过人员由联合评审委员会制发任职文件,学校履行聘用程序并颁发聘书,享受岗位待遇。
全省成人高校可推荐与本校建立正式人事关系(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的编制外聘用人员评聘教师、研究系列职称。
——民办高校
全省民办高校教师、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系列职称实行校际联合评审,分别组建黑龙江省民办本科、高等职业(专科)学校教师、研究系列职称联合评审委员会,为与民办高校建立正式人事关系(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的人员评聘职称。
《通知》明确,高校实行自评直聘(校际联合评审)以外的其他系列(专业)职称继续执行原有管理方式,由学校根据岗位空缺及工作需要向各级评审委员会等额推荐参评人员,评审、确认通过后方可履行岗位聘用程序,享受岗位待遇。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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