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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黑龙江人社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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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lj.gov.cn/hrss/login/seeZcDetail.ks?id=1004471464
发文单位: 黑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黑龙江人社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3号)
发文日期: 2019-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人社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3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有关中省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省委省政府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415



黑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我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重要指示精神,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进一步培育壮大新动能、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企业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政府、企业、院校的协同作用,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适应现代化新龙江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二)目标任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总结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在我省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制,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构建企业职工培训新模式,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2019年开展学徒培训6000人以上,到2020年前,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培训规模逐步扩大,培训质量不断提升,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和目标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迟到3年。
(二)培养模式和内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三)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实行属地管理,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实施学徒培养的企业应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四)培养师资及其分工。企业要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一体化教师作为学徒的专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徒完成培养计划中的专业理论知识、技能训练、职业素养等学习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三、支持政策措施
(一)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制教学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要建立健全与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技工院校通过非全日制教育方式培养学徒的,按照《黑龙江省技工院校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有关规定执行,学徒培养期满经鉴定考核合格,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通过非全日制教育方式培养学徒的其他职业院校可参照执行。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二)健全新型学徒制投入机制。
1.学徒的基本工资。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导师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3.培训费用。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学徒培训补贴采取先期预支、事后结算的方式拨付。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学徒培训期满,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四、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黑龙江省实施新型学徒制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应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学徒培训方案、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有关资料。
(二)审核备案。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三)预拨资金。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拨部分补贴资金。
(四)实施培养。企校双方按照培训方案以及合作培养协议约定,对学徒共同进行培养。
(五)补贴申领。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其余补贴资金。申领其余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出具的学徒培训验收合格报告、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徒制培训作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全面推动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确定学徒培训目标任务,并纳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规范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本地区开展学徒制的企业,重点支持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政策资金支持。要制定工作推进措施,落实学徒培训备案审核制度,简化工作流程,探索政策创新。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徒培训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工作指导。中央企业学徒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中央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三)加强质量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学徒培训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结合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系统,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实时监控,严格考核验收。对在学徒培训过程中出现虚假、冒名等违规培训行为的企业或培训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列入诚信黑名单,整改合格前不再承担学徒培训工作。
(四)做好服务保障。要切实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优化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工作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评价服务,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学徒培训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推广动员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91)同时废止,此前按照政策注册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籍、仍然在校的学徒,培训结束后相关补贴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请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1.黑龙江省技工院校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分制管理办
法(试行)
2.黑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

附件1

黑龙江省技工院校企业新型学徒制

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和技能人才培养需求,为推动技工院校受企业委托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部分培训任务,促进技工院校多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技工院校受企业委托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以下简称"学徒”)。
第三条 技工院校可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为学徒注册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籍,企业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但按规定不得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四条 技工院校应根据企校双方制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等确定培养学徒的学制,并对应选择注册中级、高级、技师专业等级。
第五条 技工院校对学徒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由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技工院校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设定相应课程。课程分为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四类。
第七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按照课时、课程重要性、课程难度等赋予0.5分至3分不等的学分。一般15课时为1学分,重点课程可适当提高0.5学分或1学分。
第八条 授课教师应对学徒的学习内容、出勤等实行过程化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满分为100分(其中,出勤分不得少于30%),综合考评60分以上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九条 非课程学分主要由以下组成:
(一)学徒在学习期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折合4个学分。
()学徒在学习期间,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取得相应成绩可折算学分。取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折合8个学分,取得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一、二等奖(或前15名)折合6个学分,取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一、二等奖(或前15名)折合4个学分,取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二等奖(或前15名)折合2个学分。学徒期间,参加不同层级的同一职业工种技能大赛,均取得成绩的,只折算一次学分;参加不同职业工种技能大赛,均取得成绩的,可累加计算折合学分。
第十条 学徒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须获得不少于50个学分,其中根据课程安排学徒在企业进行技能操作可折合不多于20个学分。规定时间内,未修满学分的允许结业,经学徒本人申请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学习时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技工院校参照全日制学生标准、培养实际等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黑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本申报表由申报实施新型学徒制企业填写。
二、文字表述要抓住重点,简明扼要,表述内容可参照各栏目填列内容提示,并可附相关佐证材料。表中空格间距不够可自行调整。
三、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及代码请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四、申报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工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企业 □其他企业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及代码


企业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上年主营业务

收入(万元)


职工总数


技能岗位职工

人数


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情况


企业技能人员待遇与激励机制建设情况




二、合作培训机构概况
  
三、培训内容
学徒制培训人数

各班次人数

培养职业(工种)

培养目标

(职业资格等级)

培养起止时间

合作培训机构


























四、实施方案及实施计划
(一)学徒培养方案及推进举措。(包括:培养目标和方式、联合招工招生方式、教学方案制订、教学过程安排、教学管理制度、课程体系开发、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建设等)
(二)具体实施步骤。(含年度进展计划)
  
(三)预期成果和效果。(包括:成果形式,应用范围、受益面等)

  


五、保障措施
(包括支持政策、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可附有关文件)
  
  
  
  
  
  
  
  
  
  
  
  
  
  
  
  
  (企业盖章)



六、审核意见
市(地)、县(市)人社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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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社规〔2019〕3号  发表于 2021-3-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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