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逐步取消基本养老金“补齐”办法的通知
津劳险[1999]99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条例》),使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尽快并轨,我市将逐步取消基本养老金“补齐”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125元补贴之和,低于原市劳动局津劳险【1998】38号文件第二条(十三)项规定按不同缴费年限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按照90%补齐,补齐所增加的金额计入过渡性养老金。
二、2000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四项之和仍低于按不同缴费年限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补齐金额逐年递减,2000年退休的,差额部分按照70%补齐;2001年退休的,按照50%补齐;2002年退休的,按照30%补齐;2003年退休的,按照10%补齐;2004年退休的,不再予以补齐,即基本养老金据实发给。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的,按照我市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发给。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通知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