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对间断缴费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津劳险[1999]100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1999年1月1日后间断缴费人员在其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凡1999年1月1日后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以本人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和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做为计算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计算公式为:
1.基础养老金=〔(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0%
2.过渡性养老金=〔(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职工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
二、1999年1月1日后几次间断缴费的职工,在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以本人退休时的年、月减去累计间断缴费年、月所确定“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和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做为计算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
三、1998年12月底前间断缴费1999年1月1日后又继续间断缴费的职工,在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亦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但在确定本人“间断缴费年度”时,其1998年12月底前间断缴费的时间不予减除,仍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1999年1月1日后间断缴费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原市劳动局津劳险【1998】38号文件第二条(十三)项规定的“补齐”政策,即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不同缴费年限“补齐”标准的,基本养老金据实发给。但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的,按照我市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发给。
五、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县、总公司(局)转发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