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劳法[1999]137号
各区、县,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管全市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具体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二、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均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参加几项保险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凡座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参加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属于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缴费单位(如各类企业等),到其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凡在国家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的缴费单位,到其座落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属于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缴费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到其座落地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登记。 已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另行通知。 四、在外省市参加养老保险,而应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须持外省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座落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由我市简称标识及十二位代码组成,其表示形式为: 津 ×××× ×××××××× ──┬── ───┬─── ─────┬───── │ │ │ │ │ └──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 │ │ └───────────── 区、县编码 │ └───────────────────── 市简称标识 凡确无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缴费单位,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按以下规则编制: 1-2位使用社会保险简称标识,3-8位按登记的顺序由000001号开始排列,其表示形式为: S B ×××××× ──┬── ───┬───── │ │ │ └─────顺序号 │ └────────────社会保险简称标识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附件二:《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 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章 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当月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缴费单位名称) 按工商登记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名称填写。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中的代码填写。对确无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缴费单位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五条规定填写。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填写具体办理登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名称。 4、申请日期 填写申请办理登记的日期。 5、登记证编码(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登记证编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码。登记证编码按《通知》第五条的编码规则填写,其中:各区县编码见附表一。 6、单位住所(地址) 按工商登记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住所(地址)填写。 7、工商登记执照信息和批准成立信息 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按执照内容填写,其中:执照种类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信息”按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内容填写。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具有法人资格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9、单位类型 单位类型分为四大类,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属于企业的要填写详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编码(见附表二),并与工商执照上的填写内容一致。 10、隶属关系 填写单位的所属关系,即:驻津单位、地方单位。驻津单位按不同情况分别填写中央驻津单位、部队驻津单位、外省市驻津单位。 11、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地方单位按市统计局《天津市主管部门名称及代码》的规定填写上级主管部门或总机构;驻津单位按所属关系填写上级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12、开户银行 填写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全称并注明代码。 13、参加险种及日期 对已开展的险种应填写“参加险种”和“参加日期”;对尚未开展的险种只填写“参加险种”,“参加日期”暂不填写,待开办后予以补记。 “参加日期”填写按规定应参加该险种的日期。 14、《社会保险登记表》 用钢笔填写,一式三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留存二份,缴费单位留存一份。 (附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