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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法[1999]223号 关于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能否按自动离职办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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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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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94446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法[1999]223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法[1999]223号 关于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能否按自动离职办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9-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能否按自动离职办理问题的复函
津劳法[1999]223号

红桥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能否按自动离职办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与企业签订“离岗挂编”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对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但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方法,目前市局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订。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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