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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法[1999]224号 关于机关、事以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发放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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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5 12: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94465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法[1999]22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法[1999]224号 关于机关、事以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发放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9-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机关、事以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发放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津劳法[1999]224号

和平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发放生活补助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后,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规定》(津劳合[1997]272号)支付劳动合同制职工生活补助费。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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