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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劳社厅函[1999]69号 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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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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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5 12: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94039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劳社厅函[1999]6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劳社厅函[1999]69号 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1999-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1999]69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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