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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9]275号 财社联[1999]31号 关于核定邮电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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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70714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9]275号 财社联[1999]3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9]275号 财社联[1999]31号 关于核定邮电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核定邮电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津劳险[1999]275号 财社联[1999]31号

天津邮电管理局等有关驻津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要求,近期我局对天津邮电管理局等有关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电行业驻津企业按照以下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可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和《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计发的离休费; 3.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计发的退休费; 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5.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6.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培[1987]16号)和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计发的退休费; 7.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8.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计发的离退休金; 9.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计发的离退休金; 10.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11.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1988]42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12.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13.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计发的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14.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2]15号)计发的粮食价格补贴。 (二)、按照信息产业部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邮电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邮部[1995]616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2.邮电部《关于1996年调整邮电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邮部[1996]1178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3.邮电部《关于1997年调整邮电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邮部[1997]738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4.邮电部《关于增加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劳保[1994]26号)计发的生活补贴; 5.邮电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规范统筹项目的通知》(社保[1997]15号)计发的粮煤补贴(100元/人.月)。 (三)、按照天津市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市劳动局等三部门《关于发给退休职工退休费补助的通知》(津劳险字[1987]223号)计发的退休费补助;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计发的工伤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救济费。 二、对于邮电行业驻津企业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以保持已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三、请邮电行业驻津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调整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确保自1999年8月份起按照本通知确认的统筹项目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手续,并对1999年7月底前超过本通知规定统筹项目的部分进行一次性调整。同时,请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抓紧做好对邮电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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