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核定交通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津劳险[1999]274号 财社联[1999]30号
第一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要求,近期我局对第一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行业驻津企业按照以下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可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和《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计发的离休费; 3.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计发的退休费; 4.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5.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二)、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改革计发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1998]488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但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120%(含120%)的,按照120%纳入。 (三)、按照天津市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市劳动局《关于技师津贴可做为计算离退休费、退休费补助基数的通知》(津劳险字[1993]21号)计发的退休费; 2.市政府《关于发给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85]91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3.市劳动局等三部门《关于发给退休职工退休费补助的通知》(津劳险字[1987]223号)计发的退休费补助; 4.市劳动局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津劳险字[1988]292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5.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待遇的实施意见》(津劳险字[1990]162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6.市劳动局《印发〈关于给国营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发离、退休费的意见〉的通知》(津劳险字[1992]143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7.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津劳险字[1992]576号)计发的离退休金; 8.市劳动局《关于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补助费的意见》(津劳险字[1992]605号)计发的离退休补助费; 9.市劳动局《贯彻市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劳险字[1993]324号)计发的生活补贴; 10.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94]21号)计发的离退休金; 11.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津劳险字[1995]82号)和《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通知》(津劳险字[1995]83号)计发的养老金和离休金; 12.市劳动局《关于调整1995年度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津劳险字[1995]411号)计发的养老金; 13.市劳动局《关于给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津劳险字[1996]120号)计发的生活补贴; 14.市劳动局1997年4月和1997年12月口头布置对离退休人员计发的养老金; 15.市委《批转市物价局、劳动局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和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两个文件的通知》(津党发[1979]235号)计发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16.市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等副食品价格和农村粮油价格的通知》(津政发[1985]93号)计发的肉类价格补贴; 17.市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津政发[1988]74号)计发的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18.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津政发[1991]25号)计发的粮油价格补贴; 19.市政府《关于放开鸡蛋价格并给职工适当补偿的通知》(津政发[1991]51号)计发的鸡蛋价格补贴; 20.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津政发[1992]17号)计发的粮食价格补贴。 21.市政府《关于调放部分商品价格并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津政发[1992]32号)计发的肉水价格补贴; 22.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场煤、燃气、公交客运价格并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津政发[1992]58号)计发的煤燃气价格补贴; 23.市政府《关于放开我市粮食价格的通知》(津政发[1993]15号)计发的粮食价格补贴; 2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变我市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3]13号)计发的肉类价格补贴,其中:汉民4元、禁猪民族4.5元; 25.市政府《关于调整水、电价格并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津政发[1993]41号)计发的水电价格补贴; 26.市财政局1994年12月口头部署计发的米油肉价格补贴; 27.市劳动局1993年9月口头布置计发的洗理费、书报费; 28.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市部分离休干部低工资问题的通知》(津党组发[1988]58号)计发的离休费; 29.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给我市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津党组发[1994]4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30.市委组织部等三部门《关于给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津党组发[1994]42号)计发的生活补助费; 31.市委组织部等三部门1994年10月口头布置对离休人员计发的生活补贴; 32.市劳动局1996年7月口头布置对离休人员计发的生活补贴和护理费; 33.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津党组发[1993]12号)计发的交通费; 3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计发的工伤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救济费。 二、对于交通行业驻津企业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以保持已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三、请交通行业驻津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调整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确保自1999年8月份起按照本通知确认的统筹项目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手续,并对1999年7月底前超过本通知规定统筹项目的部分进行一次性调整。同时,请河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抓紧做好对交通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