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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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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3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2号公告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06-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2号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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