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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法[1999]296号 关于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较大数额罚款听证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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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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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94664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法[1999]29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法[1999]296号 关于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较大数额罚款听证的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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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关于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较大数额罚款听证的标准的通知
津劳法[1999]29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为了保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减少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暂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确定如下:
一、劳动保障监察罚款听证标准为10000元以上;
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罚款听证标准为20000元以上;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罚款听证标准为8000元以上;
四、以上罚款听证标准不含本数。
附:告知申请听证通知书(式样)(略)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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