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在特种作业人员中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职技[1999]41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企业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提高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增强其市场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特种作业人员中全面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类、焊接类、起重类、电梯类、厂机类、建筑登高架设类、制冷类和锅炉操作等类别的从业人员。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必须同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职业资格证书》,持“双证”上岗。
三、凡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在上岗安全培训中增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内容,通过一次培训,在安全知识方面达到国家要求,同时也在职业技能水平上达到国家标准。经过考核鉴定,同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职业资格证书》。
四、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时按原规定执行,其中符合晋级条件的,可同时申报高一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时必须同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否则不予复审。
五、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安全培训考核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收费应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安全保护部门、各局(总公司)的劳资和安技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安全培训考核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同时,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双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加大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力度,全面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
七、各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情况的劳动安全监察,对违反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