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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劳社厅函[2000]44号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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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80240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劳社厅函[2000]4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劳社厅函[2000]44号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00-04-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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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
劳社厅函[20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 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现转发给你们。各级劳动 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要依照 该通知规定,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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