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
劳社厅函[20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 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现转发给你们。各级劳动 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要依照 该通知规定,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年四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