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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厦税协发[2015]2号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涉税中介服务”规范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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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文件编号: 厦税协发[2015]2号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厦税协发[2015]2号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涉税中介服务”规范内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涉税中介服务”规范内容的通知
厦税协发[2015]2号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涉税中介服务”规范内容的通知
  厦税协发[2015]2号
  全文有效
  2015-1-19
  厦门市各税务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税总发[2014]154号)(以下简称《规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章第6节明确了涉税中介服务与监管的规范内容(见附件)。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组织认真学习,正确理解规范内容,准确把握内涵与要求。特别是“支持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中介机构,受理涉税中介机构承办的代理等涉税业务,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的规范内容。
  这是总局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给予肯定和认定。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涉税中介服务”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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