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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0]13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席监察员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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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5581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办[2000]13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0]13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席监察员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席监察员制度》的通知
津劳办[2000]13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保税、新技术园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席监察员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席监察员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特制定首席监察员制度。 第二条 首席监察员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的监察员。首席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在其他监察员的协助下,全面负责某一具体监察案件的调查处理,并直接对办案质量负责。 第三条 调查处理下列案件应在办案人员中指定一人为首席监察员: (一)上级领导交办的案件; (二)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 (三)有关部门移转的案件; (四)日常巡视检查发现的违法案件。 第四条 首席监察员指定程序: (一)对重大、特殊、复杂案件,首席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 (二)对一般违法案件,首席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管负责人指定。 第五条 首席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劳动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 (二)对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责任心强; (四)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第六条 首席监察员职责: (一)负责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个案的调查处理计划; (二)在调查取证中负责主审; (三)提出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初步决定,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负责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承办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首席监察员办案中发现应进行回避的,应自行回避。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模范执法、成绩突出的首席监察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错案或出现行政复议、诉讼败诉的,担任首席监察员的执法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担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首席监察员。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中,首席监察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撤消其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的首席监察员。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进行首席监察员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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