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对《关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津劳办[2000]153号
津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考虑目前你区企业困难情况,同意对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保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足额发放借款的困难企业(特指“三三制”企业和列为财政支持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的企业),当遇有职工退休时,欠缴企业可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欠缴年度本人缴费基数补缴企业和职工本人应缴纳的费用,借款企业按在职职工人均借款额偿还借款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