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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13号 福州海关关于明确“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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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州海关
文件编号: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13号
文件名: 福州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13号 福州海关关于明确“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州海关
福州海关关于明确“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相关事项的公告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13号

福州海关关于明确“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相关事项的公告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2015-5-5
  为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进一步便利《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货物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2号,现就“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已上线运行,实现了经出口方海关验核的ECFA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的实时传输与互认。
  二、系统上线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须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2号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对于货物出口时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情况,出口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20号)规定要求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对于货物出口后原产地证书发生修改的情况,出口人可在签证机构补发有关原产地证书后告知海关有关情况;对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20号)规定要求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
  对于使用未与海关联网的原产地证书申报出口的货物,出口人在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前须通过原产地证书预录入模块补充或修改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四、《“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企业操作指南》可通过“福州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业务专题-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栏目下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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