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给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免税出口卷烟核销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97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税务总局决定对国内卷烟出口企业经北京海关所属首都机场海关报关出口、销售给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免税出口卷烟,准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有关规定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