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中职工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2000]334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力度,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1998]329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费,其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的规定。对于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
保险期间,如职工个人全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应对这部分职工据实申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亦应据实为这部分职工记人个人帐户。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