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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0]377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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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93856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办[2000]377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0]377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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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办[2000]37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0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根据我市的规定,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附:《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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