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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闽工商函[2015]130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及市场主体住所制度改革工作督查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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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闽工商函[2015]130号
文件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闽工商函[2015]130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及市场主体住所制度改革工作督查的函
发文日期: 2015-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及市场主体住所制度改革工作督查的函
闽工商函[2015]130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及市场主体住所制度改革工作督查的函
  闽工商函[2015]130号
  全文有效
  2015-9-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为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省政府于2014年5月30日下发了《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6月1日下发了《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为督查了解各地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及市场主体住所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工商局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将于9月份分四组在全省开展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及市场主体住所制度改革进展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9月18日前完成,具体督查时间由各督查组自行确定。
  二、督查内容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情况。主要包括:
  1.“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否全面执行;
  2.专项人、财、物配备是否落实;
  3.信息共享是否实现;
  4.公章刻制程序是否简化;
  5.审批时限是否缩短;
  6.存在的其他问题和建议。
  (二)企业住所登记改革情况。主要包括:
  1.设区市政府是否根据省政府文件出台本市的企业住所登记管理规定;
  2.是否存在企业住所登记的限制性规定。
  三、督查形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检查和现场访问等方式进行,实地督查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安排2天,具体时间由带队领导确定后通知。原则上安排督查各设区市和1个县级单位。
  四、督查分组
  第一组:省国税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负责督查福州市、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第二组:省质监局、省编办、省工商局
  负责督查三明市、南平市
  第三组: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
  负责督查龙岩市、漳州市。
  第四组: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发改委
  负责督查厦门市、泉州市、莆田市
  各组第一个单位为本组牵头单位,请履行好相关职责。牵头单位应有一名厅级领导(组长)和一名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参加人员1名。
  五、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要根据督查调研内容,认真总结“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开展情况,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各地具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请于9月10日下午下班前报送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联系人:刘如阳 电话:87725945 传真:87718754 电邮:156454429@qq.com)。
  (二)督查期间,严格执行接待工作有关规定,迎检工作务求精简高效。
  (三)各督查组成员单位请于9月8日上午下班前将检查人员名单报送省工商局,以便及时汇总后开展检查工作。各督查组完成实地督查任务后,请组长单位完成督查报告,9月25日下班前汇总到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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