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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劳社部发[2000]22号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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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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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80610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劳社部发[2000]2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劳社部发[2000]22号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施行《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银行系统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二、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三、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银行系统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指导,使银行系统各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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