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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0]441号 关于劳动合同统计补充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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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52937&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办[2000]44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0]441号 关于劳动合同统计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劳动合同统计补充说明的通知
津劳办[2000]441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确实做好年度统计工作及明年劳动合同动态情况季报工作。在全市劳动统计工作会议部署的基础上,现就有关劳动合同情况年报、季报补充说明如下: 一、 上报形式 我局津劳合(1997)401号文中规定填报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年报表》停用,其填报内容已溶入今年布置的《企业职工人员情况表》(劳基综季9号)中。《全部职工劳动合同情况表》(劳基综季10号)为季报表。基层单位由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负责汇总上报汇总表,直报单位直接报送本单位报表。 二、 上报时间 劳基综季9号年报表上报时间按我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的要求执行,各单位直接报送综合计划与工资处。 劳基综季10号季报表报告周期自上季末月二十五日至本季度末月二十五日止,每季度季报于季后五日前上报。季报表报送劳动合同管理处。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统计本区、县属企业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各局(总公司、集团)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 三、 几点说明 1、 指标解释按津劳办【2000】175号文执行。 2、 2000年四季度报表用2001年季报表(劳基综季10号)填报。 3、 数据要真实、准确,报送前要由主要领导负责审核、签发后安规定时限上报。 4、 劳动合同情况统计工作,不再另行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有关要求按全市劳动统计工作会议及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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