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 用,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现就各地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范围。各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按季 或按月定期公布统筹地区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实行税务征 收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衔接,及时汇总数据,按时发布有关 情况。 二、公布指标。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应征缴额、实际征缴额(不含上级补助收 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及利息收入)、收缴率;社 会保险费增收额、增收率;欠费回收金额、回收率等。以上数据要以各地的财务、 统计报表数为准,并切实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保证公布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三、公布方式。各地要选择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影响的重要报刊、 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并与新闻单位建立稳定的联系渠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 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欠费大户的名单也要同时向社会公布,以督促其按时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公布工 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公布办法,明确工作要求,并将公布办法和每次公布 情况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