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2001]122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市人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八条(三)项规定:“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市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本人上月实得工资为缴费基数”。鉴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已作调整,决定自2001年3月起对我市外商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标准”亦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低于我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412元的,以412元作为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二OO一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