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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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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94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115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150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贸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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