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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1]147号 关于调整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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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5028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局[2001]147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1]147号 关于调整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2001]14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废除现行工资标准后计算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津劳险字[1995]111号)规定,现就调整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问题如下: 一、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局[2001]121号文件公布的“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16元”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6个月;两人者,为9个月;三个及三人以上者,为12个月。 二、在职职工所需费用按照原资金开支渠道由企业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所需费用,凡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 三、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转发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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