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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1]279号 关于在本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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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72112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办[2001]27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1]279号 关于在本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在本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的通知
津劳办[2001]279号

各部、委、办,各区、县、局,各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加快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号)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法[1999]137号)和《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单位登记和人员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登记的其他单位,都应按照医疗保险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自2001年9月20日起,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应参加医疗保险登记的单位取得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工作。 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进行单位和人员情况的核对。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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