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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高新区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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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参保单位:
陕西省、西安市全口径社平工资近日已陆续公布,经向市社保中心了解,预计2019年9月初将开始开展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为提高基数申报工作效率,现将有关申报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8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412元,月平均工资为5201元,2019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0%)为3121元,上限(300%)为15603元。
(二)城镇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8年度西安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800元,月平均工资为5983元,2019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0%)为3590元,上限(300%)为17949元。
二、请各参保单位尽快核算本单位员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便基数申报工作正式开始后,能够及时填报有关数据。
核算方法如下:月平均工资收入=上年职工工资收入÷上年工作月数职工工资收入为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各项工资性收入之和。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确定,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这些项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的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请各参保单位提早准备,以便申报开始后顺利提交,及时完成有关工作。
感谢您的支持配合。
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20日


法律文件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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