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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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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57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16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8]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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